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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封面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6月23日,遂宁中院召开“6·26国际禁毒日”新闻发布会,现场发布了3个典型案例

1

蒋某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

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

依法应受到法律严惩

基本案情

年农历冬月,被告人蒋某军(案发时52岁)从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一流动商贩齐某处购买一颗罂粟种子,拿回家后撒在其自留地中并生根发芽存活。

年4月4日14时许,大英县公安局天保派出所民警在大英县天保镇归乡村5组17号蒋某军自留地中发现其种植并存活的罂粟,当场进行了铲除,经清点共株。经鉴定,蒋某军所种植物品为罂粟,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,为毒品原植物。

法院认为

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蒋某军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。蒋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

裁判结果

本案在蒋某军认罪认罚的基础上,对其判处:

一、被告人蒋某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,判处管制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已缴纳)。

???二、对扣押在案的罂粟,予以没收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???宣判后,公诉机关未抗诉,蒋某军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典型意义

本案中,蒋某军供述其不知种植罂粟系违法行为,因售卖种子的商贩说猪吃了不生病才购回种植。鉴于蒋某军认罪认罚,法律意识淡薄,年龄较大且身患疾病,被种植的罂粟及时被发现并予以铲除,综合全案情况,对其判处管制,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实现了违法犯罪人员受惩处、群众受教育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本案反映出在农村地区还存在禁毒宣传普及不全面的情况,这就要求要将禁毒工作深入基层,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,不断提升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识毒、拒毒、防毒的能力,不断推进人民禁毒战争。

2

吴某1、吴某2等人制造毒品案

涉案毒品数量巨大

依法应予严惩

基本案情

年12月,被告人吴某2购得麻黄素约50公斤,联系被告人吴某1帮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。后吴某1邀约被告人文某江、张某共同帮助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,并承诺事成后给予报酬。

年1月初,吴某2安排其胞兄被告人吴某3寻找制毒地点,吴某3通过韩某(在逃)联系到制毒地点房主何某(另案处理)拟将其房屋用于制毒。年1月8日,吴某1、吴某3、文某江、张某前往查看制毒地点,吴某1又联系到此前商议一起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林某,二人商定共同出资余万元购买约公斤麻黄素制造毒品。

年1月9日晚,在吴某1安排下,吴某1、吴某3、林某、文某江、张某将约公斤麻黄素制取出3余桶冰毒油。吴某1安排吴某3、文某江、张某继续进行毒品结晶,自己与林某返回成都。期间,吴某1还和林某从成都购买盐酸运送至制毒地点用于结晶。年1月12日,成功制出成品甲基苯丙胺。

年1月12日—15日,公安机关陆续将六名被告人抓获,并查获大量制毒工具、制毒辅料和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、半成品,其中,甲基苯丙胺成品净重.92克,半成品净重.千克。还从林某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34.39克。

法院认为

遂宁中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1、吴某2、林某、吴某3、文某江、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,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。

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,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林某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,吴某1、吴某2、林某是主犯;吴某3、文某江、张某是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吴某1、吴某2、林某、文某江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
林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,又犯制造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,系毒品再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林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,在该罪范围内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文某江、张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张某到案后,积极提供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吴某1的住址,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吴某1,虽不构成重大立功,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。

裁判结果

据此,判决:

一、被告人吴某1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
二、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某2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;被告人吴某2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与前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
三、被告人林某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
四、对被告人林某限制减刑;

五、被告人吴某3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
六、被告人文某江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
七、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;

目前本案正在四川高院审理中。

典型意义

本案涉案成品冰毒3万余克,半成品冰毒近千克,毒品数量远超死刑标准。涉案的被告人中,吴某1、吴某2、文某江系累犯,林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,吴某3有前科犯罪。遂宁中院根据本案的事实、情节,对被告人从重从严予以判罚,彰显了遂宁法院突出打击重点,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,极大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。

3

杨某诚制造毒品案

法网恢恢疏而不漏

漏犯也应受到法律严惩

基本案情

年8月,被告人杨某诚与李某国(已判刑)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(冰毒),由杨某诚出资、李某国联系安排,后李某国找到王某清(已判刑)确定了技师荣某(现已死亡)。

同年8月26日,杨某诚与李某国乘动车从上海到成都,次日在该市成华区青龙场一酒店内将现金13.7万元交给王某清用于制毒。王某清给了荣某部分资金购买制毒器材和相关化学品、制毒辅料和麻黄素。年9月2日,荣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,至同月6日凌晨,荣某制出甲基苯丙胺成品和5桶甲基苯丙胺半成品,并将其中4桶甲基苯丙胺半成品交与王某清藏匿在他人租住房内。同日8时许,荣某将制出的2.5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带到王某清处,共同藏于3个装有郫县豆瓣的纸箱内,并由荣某邮寄给上海的李某国。后荣某将纸箱从货运点取回后携带逃逸。

9月6日13时许,侦查人员在成都市成华区一小区外抓获王某清,并在其住处查获此次制出的甲基苯丙胺成品82.96克、液态半成品10.千克和吸毒工具、制毒工具、易制毒化学品若干。

法院认为

遂宁中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,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。

杨某诚与他人共同制造毒品,行为均积极主动,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,杨某诚应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。杨某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,又犯本案之罪,系毒品再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
裁判结果

据此,判决:

被告人杨某诚犯制造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宣判后,公诉机关未抗诉、杨某诚未上诉,本案已报请四川高院核准死缓。

典型意义

本案的杨某诚系我院在年审理的李某国等人制造毒品一案的漏犯,李某国犯制造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,决定执行死缓,并对其限制减刑。李某国在此前案件中拒不交代案件相关情况,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抓获制毒出资人杨某诚,后李某国在服刑期间检举了杨某诚,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研判后锁定杨某诚并上网追逃。

年1月30日,上海警方将杨某诚抓获后移交我地区侦查人员。对杨某诚的审判,彰显了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,也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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